各省属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及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国家出资企业在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表格,系统自动生成带有统一编号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二、省属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省属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所持企业产权,与该省属企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由省属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四川省国资委。 三、市(州)级以下(含市、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规定。 (一)省国资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市(州)级以下(含市、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由市(州)国资委批准。市(州)国资委不得下放或分解协议转让批准权限。 (二)市(州)级以下(含市、州)企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规定的协议转让范围。 (三)各市(州)国资委批复协议转让事项时,需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在企业国有产权、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四)省国资委每年度将开展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协议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示、审批程序、资产评估、交易机构鉴证等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对于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四、本通知规定事项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事项按照《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1〕51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市(州)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各市(州)国资委、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附件:1.《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2.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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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国资产权【2014】72号附件.ra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