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方案

来源:企业改革处 发布日期:2017-06-05 0

一、出台背景

对国企来说,职工持股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上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推进股份制改革,一些企业搞了职工持股会参与企改革;90年代中后期为使某些国有企业改制退出,一些企业让部分职工收购国有资产或进行持股等。但以往的职工持股侧重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某个方面的问题,而这次三中全会提出员工持股的改革目标定位更高,是要通过员工持股这一制度安排,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有效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激发国有企业内在活力。

20168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国资发改革133号文)要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牵头草拟了《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总体看,《实施意见》符合国家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契合我省国企实际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不得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对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纳入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的审批程序。《实施意见》分别明确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以及市(州)属及以下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名单的审批程序。

试点企业的内部决策和备案程序。《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抄报省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须按规定报证券监管部门审批。

支持鼓励参与员工持股的对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员工持股方案的具体内容。《实施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员工持股条件、比例、价格、出资方式、股权流转等16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利润分配的决定方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同时要求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实施员工持股的组织分工。《实施意见》清晰界定各市(州)、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试点企业在员工持股试点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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