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6-06-12 0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出发,提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的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进行了类别划分,提出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2015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对国有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2.分类监管目的意义是什么?

对国有企业实施功能界定和分类监管,是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能够避免过去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中“一刀切”的现象。通过功能界定、划分类别型态,实施分类改革与监管,有利于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分类监管能够有效提升国资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明晰企业的职责使命、发展方向,科学设定其应当承担的目标任务;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提高考核的科学合理性,充分调动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干事创业激情;有利于优化项目投资规划管理,引导规范企业科学合理投资;有利于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

3.省属企业分类的原则是什么?

省属企业的分类原则有三个:一是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二是反映共性与突出个性相结合,三是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定性分析从企业的功能目标定位来考虑,着眼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是确定企业类型的主要因素;定量测算从企业业务构成情况来考虑,着眼于企业现状,是确定企业类型的参考因素。由于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分类监管还应当做到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以满足企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4.省属企业具体类别是什么?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目前没有公益类企业的客观实际,文件将省属企业总体界定为商业类,并进一步细分为“两种属性、四种型态”。两种属性,即功能性企业、竞争性企业;四种型态,即功能I型、功能型、竞争I型、竞争型。

5.省属企业类别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省属企业类别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按功能目标任务的不同分为两种属性。主要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省属企业原则上界定为功能性企业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省属企业原则上界定为竞争性企业。二是按功能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占比高低分划分型态,功能性业务板块资产总额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界定为功能Ⅰ型,占比达3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界定为功能Ⅱ型;完全从事竞争性业务的企业界定为竞争Ⅰ型。竞争性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从业人员四项指标占企业对应指标达80%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界定为竞争Ⅱ型。

6.省属企业分类名单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有关要求,省属企业分类名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照本指导意见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7.分类监管的具体内容有那些?

指导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三部委文件中关于分类发展、分类改革、分类考核定责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四川省属企业分类实际进行对应衔接,同时新增了分类开展业绩考核、分类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类完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分类确定社会责任核心内容等四个方面内容。新增的部分,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进行的细化、探索创新,体现了将依法治理与改革创新有机融合的精神。

8.省属企业、市(州)企业如何适用指导意见?

各省属企业下属各层级子企业实际状况千差万别,市(州)企业的情况也各不相同,有的涉及公益类业务,有的只有商业类业务,有的企业没有下属企业,有的企业下属企业型态单一,等等。我省已经出台的部分改革文件中有些内容也涉及分类改革,需要继续贯彻落实。鉴于国家三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具有指导意义,本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省属一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文件要求省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意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监管,即也可以参照中央文件执行;各市(州)可以结合实际,参照中央和省关于国有企业分类的有关精神执行。

9.文化企业为什么要有例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其中对文化企业的功能定位、考核指标等有特殊规定。因此,省政府要求省属文化企业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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