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资委、省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告2017年第1号、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川府发〔2017〕65号)文件精神,我委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国资委2018年4月11日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具体目录如下: 一、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川国资办〔2005〕45号) 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三、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09〕57号) 四、关于西南联交所收到省级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价款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0〕52号) 五、关于四川省地方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0〕69号) 六、关于四川省省属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0〕72号) 七、关于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0〕83号)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工作中的政策法规依据。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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