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转报〈关于解决郫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转让成灌高速公司股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的请示》(成国资报〔2017〕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4〕72号)第三条及《关于企业内部重组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国资函〔2016〕240号)有关精神,你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不限于产权非公开转让事项审批权限,已明确由你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本次你市郫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转让成都成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历史遗留问题,由你市国资委负责确认。凡涉及市(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不限于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均由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办理。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7日
抄 送:各市(州)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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