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川国资产权【2014】74号 发布日期:2015-01-28 0

各市(州)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20141016,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作为本单位、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保值增值。

二、全面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要求,将企业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相关权益资产处置纳入进场交易范围,使进场交易制度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交易。

三、坚决杜绝企业国产权场外交易。要严禁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各单位在办理国有产权进场公开转让时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场所。

四、依法严肃处理产权转让违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规范办理,发生超越权限审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等违规行为,涉及需由省国资委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市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等事项,省国资委不予受理;有权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州)国资委、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7号)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1028

附件>>
    · 川府发[2014]5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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