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经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 三、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事项,在办理备案之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抄报省国资委。 四、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五、各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当年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六、省国资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各省属企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七、本通知从 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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