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12-11-27 0

省属各有关企业:

为适应我省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7]220号令)、《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现就“十二五”期间在省属国有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省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龙头,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基础。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面临着国际、国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环境,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加强法制建设非常必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2007年省国资委选择四川省投资集团、华西集团、化工控股集团、机场集团等四户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试点。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四户企业按照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有效发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明显下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企业依法办事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不容乐观的是,我省企业法制建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些省属国有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重视不够,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力度不够,人员明显不足,专业能力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好;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部分省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不断,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全面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关键时期,省属国有企业既面临着加快发展、实现新跨越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因此,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在省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在新的形势下,省属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明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省属国有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顾问机构到位,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逐步健全,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按照“整体推动,典型引路、专兼结合,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在省属国有企业中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形成总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中全过程参与、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指导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管理模式。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工作目标是:到2015年,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原则上都要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80%以上,总法律顾问专职率达到50%以上);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达到100%;企业专(兼)职法务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阶段性目标是:煤炭集团、铁投集团、交投集团、川航集团、能投集团、旅游集团6户省属企业到2013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四川发展(控股)、四川医药集团、四川商业集团、四川国资投资管理公司、四川国资经营投资管理公司、四川有色科技公司、四川富润重组投资公司、四川物流产业股份公司等8户省属企业到2014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四川矿投集团、四川锦弘集团、四川外贸集团、四川出版集团、四川长江集团、四川粮油集团、四川水务投资集团、四川产业振兴基金等8户省属企业到2015年底做到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

三、严格把握任职条件,落实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

为保证总法律顾问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当设专职总法律顾问。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选聘总法律顾问。有关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明确一名法律事务机构的负责人为副总法律顾问,并明确过渡时间,尽快培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人选。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招聘,吸引外部优秀人才担任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企业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列入企业领导人员备案管理范围。省属企业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责任,为总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有关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和其他专题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查决策的合法性,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今后,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等,须经过本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的专门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省属企业请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有关问题的文件,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认真做好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省属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具体分为4个步骤:

(一)报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案。(内容见附件)。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企业按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提前一年向省国资委报送工作方案。

(二)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委核准的工作方案,在三个月内确定总法律顾问人选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其中,总法律顾问由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兼任的,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相关规定办理;总法律顾问为企业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企业将拟聘人选报省国资委任前备案后,按规定任命。

(三)省国资委按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对有关企业的任务落实情况,分别于应完成目标任务的截止年度终了时进行全面检查,并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该企业的年度目标考核。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把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这项工作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作方案上报和批复后组织实施;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实践和创新;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取得显著成效。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组织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情况、重要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处理情况等。省国资委将及时组织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进行总结交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改进和完善措施。各省属国有企业应当把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作为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加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培养力度。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企业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015年底,省属国有企业仍未按照上述工作目标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和人选、成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如继续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责任;同时省国资委将采取统一公开招聘、出资人直接委派到企业等方式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附件:省属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

一、企业概况

二、企业法制工作和依法治企情况

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介

七、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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