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川国资委办〔2019〕9号 发布日期:2019-05-07 0

各省属国有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撤销根据《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国资办〔20076号)建立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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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

选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纳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决策咨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和企业根据职责和业务需要,分别自行组织开展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省国资委和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可以确定一个内设部门集中负责,也可以根据业务类别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以下统称承办部门)。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省国资委通报;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

(六)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国资委或企业(以下统称选聘单位)提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

第八条省国资委和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比选;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九条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比选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可预计、日常业务范畴的经常性项目,且中介服务质量均衡、价格透明的;

(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为3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六)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每选聘1家,报名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

第十五条 经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选聘价格、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组建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将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标单位批准。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省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确定邀请名单,并作为招标工作方案的必要内容,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发出招标文件。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个服务项目或单笔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且外部专家的人数至少为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60%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九)招标单位审核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工作小组通过省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以由省国资委或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公开比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比选工作小组,制定比选工作方案,明确比选规则,并将比选工作小组和比选工作方案报经选聘单位批准。

(二)比选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公开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5日前通过省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

(三)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公告的条件报名,并根据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向比选工作小组提交比选文件(含服务项目报价)。

(四)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比选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确定比选对象。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规则对比选申请人进行评审,按比例确定比选对象。

(六)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比选对象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对象的价格等信息。

(七)确定中选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规则和比选对象最后报价进行最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人排名。

(八)选聘单位审核评审报告,确定中选人。选聘单位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

(九)比选工作小组通过省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比选结果,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综合评价谈判结果,确定中选候选人。

(四)选聘工作小组形成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并签字确认。

(五)选聘单位审核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确定中选人。

(六)选聘工作小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七)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形成谈判结果报告,选聘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单位负责人审定谈判结果报告。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和企业的选聘报批程序,由各单位依照决策程序自行确定。但是,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应当由选聘单位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纳入预算管理。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业务处室和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省国资委使用中介服务的业务处室,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价结果反馈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企业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含下属企业评价结果)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评价结果为等次的,企业应当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下一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